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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团队,不仅成功代理了多起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商业秘密立案维权、软件源代码侵权立案、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等众多疑难经典案例,团队同时成功为国内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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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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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域名混淆性争议认定的法律依据

域名混淆的认定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我国对域名权的保护并不适用相似性禁止原则,只要注册的域名存在细微的区别就能够注册成功,而且目前域名注册的负责机构都是非官方机构,显然不具有行政的强制力。只有当域名使用中对其他权利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时,国家权力方才介入。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商标与域名之间有共通的地方,商标法中对于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是禁止注册的,但域名中则没有相关的禁止注册相似或者带有混淆性的域名,只有在发生域名混淆性纠纷或者是恶意混淆的情况时才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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