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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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凝聚着生产经营者所付出的巨大智力投资,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在激烈的商战中,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私自转让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从民事案件转化成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以100%的速度在上升。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结合办案,为读者们讲解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当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当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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