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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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所列侵犯著作权相关行为的,违法所得额或非法经营额达规定数额以上的,属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具体查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故量刑时应具体考量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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